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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