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由全市用人单位缴纳
天津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违反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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