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缺陷愈发凸显,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拟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提升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今年3月,我省有关部门起草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报送省政府立法审查。昨天,《条例》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缴费费率
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1%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在缴费基数方面,《条例》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工资总额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
不低于产假期间工资
《条例》作出规定,一是将生育津贴作为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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