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
停止享受生育险待遇
《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从恢复缴费当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从恢复缴费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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