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女职工流产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主要影响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参保人,将少得300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3月1日起,沈阳市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同时,各月份参保人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待遇也随之调整,最多少得7302元以上。
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
生育医疗费少得300元
政策:
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
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计算:
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参保人,将少得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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