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主审法官经过庭审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对原告王某产假期间工资实际只发放了4150元,但确实扣留了原告的保证金5000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原告王某已经领到了生育津贴,就不能再要求公司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公司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主审法官当庭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在告知原告王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告知被告公司,虽然可以要求原告退还产假期间工资,但不能直接扣除原告的保证金。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和说明,原告王某表示愿意退还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被告公司也表示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相互折抵后,被告公司再向原告退还850元。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均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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