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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拿到手生育津贴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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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新手妈妈生了孩子休完产假回去上班,被一个好消息震惊了: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是的,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不少新手妈妈生了孩子休完产假回去上班,被一个好消息震惊了: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是的,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不过,日前有市民反映:自己的生育津贴发了13000多元,可最近单位让退回1万多元,自己能拿到手的只有2000多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工资
 
  市民小晶(化名)在惠城区辖区一个街道办上班。去年底,她休完产假后回来上班,听单位同事说可以申请生育津贴的事情,于是立刻提交了材料交到单位统一办理。“后来,单位拿到这笔钱并转发给我个人了,有13000多元,好高兴啊。”
 
  不过高兴得太早了,谁知过了春节,单位催她退还一万多元,她只能得2000多元,她就懵了:“为什么啊?”单位领导说,这笔钱该退给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生育待遇核发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市民应该明白生育津贴是补贴给单位的。他介绍,当事人在合法生育期间,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举例说,市民王女士在惠城区一家企业上班,2015年8月剖宫产下双胞胎。她的产假天数:98天+30天(剖宫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共计143天。她的生育津贴=惠州上一年度日平均收入×生育假期总天数。值得提醒的是,这个日平均工资水平以每年的7月1日为分界线,上半年1~6月休产假的和7月1日之后休产假的不一样,2015年1~6月的为130.90元/天;7月1日以后为148.83元/天。这样算下来,王女士的生育津贴为:148.83×143=21282.69元。休产假期间,企业每月给她发放了2000元的工资,所以她应得到的生育津贴大约在21282.69-2000×5=11282.69元左右。
 
  小晶说,她在休产假期间确实每个月单位发放了工资,如果按此计算,可能是该退还部分给单位。
 
  今年起财政全额拨款的职工也可领生育津贴
 
  跟她一样对生育津贴有疑惑的还有市民向女士。向女士在市区一家公立高中任教6年了,去年生了宝宝。“当时我看报纸说有生育津贴,于是就去问学校办公室、财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得申请’。”向女士说,校方给出的解释是,教师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发放的,所以他们无法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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