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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起实施生育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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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消息,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新规指出,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更多提醒
 
  1、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原来的计发规则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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