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地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当地住院生育。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前,持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等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然后到备案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手续。
2。治疗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因治疗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所发生的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按照治疗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报销标准和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参保女职工在手术前,持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等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手术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术费结算手续。
4.急诊。因急诊生育或治疗生育并发症,确需在生育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治疗的,要在2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其医疗费用基金不予以支付。
5.产前检查。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直接在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检查费结算手续;单次怀孕的产前检查费用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00元。
6.参保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补助时,同样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异地转诊生育
1.异地转诊生育条件。参保女职工长期在异地工作;参保女职工其配偶在异地工作;参保职工双方父母在异地居住。
2.异地转诊生育办法:符合上述异地转诊生育条件,确需转诊的,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在生育前持结婚证、准生证、《医疗保险手册》等到医疗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异地转诊生育。
3.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经批准后异地转诊生育的,在出院结算后的90日内,持审批手续、原始票据、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结婚证、准生证、《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银行卡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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