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为单位按月缴纳6‰,个人不缴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不需另行缴纳。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缴无法享受待遇。
沈阳市参保人员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按照现政策,生育津贴在每年的7月份都会跟着社平工资变动一次,一直到次年的6月底,均执行该津贴标准。在2015年7月调整后,沈阳市生育津贴基数最低按照每月4563元执行,一直到今年的7月1日前,均为该基数,不再变动。
目前我省暂未修改计生条例,按现政策执行,以一孩单胎为例,顺产和剖腹产的产假分别为158天和173天。粗略计算,顺产最少可享受2。4万余元,剖腹产最少可享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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