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绝大部分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以县市级为主,而不是以市级为主,资金管理非常分散。如果以县市级这个实际统筹水平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的话,全国将有2000多个投资主体,资金池太小,“风险点”太多。此外,如果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为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其结果风险点也会很多,全国将多达近300个。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意味着全国将有30多个投资管理主体,这样比较有利于风险控制。
采取省级投资模式之后,县市各统筹单位应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后者再作为“委托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将资金“外包”给法人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投资方式。
日报:就具体的投资策略来说,您有什么建议?
郑秉文:失业与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性: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动性则要求很高,因此,失业保险基金不适合实业和产业投资,而应以证券投资为主。据此,失业保险基金投资策略便有如下3个思路可供比较选择:一是国债投资,完全持有国债利率太低,流动性较差。二是股票投资,完全持有权益类资产风险较大,也不是理想选择;三是将上述二者结合的混合投资,既持有一定数量省级特种国债,又持有一定比重的权益类证券资产。
我倾向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政府发行特种国债。因为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平均每个省份几十亿或上百亿元,正好可满足各省发行省级债券的实际需求,因此,具备发行省级债券的可操作性。
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同意2009年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期限3年,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对各省发行“省级特种失业保险债券”而言是一个有益尝试。此外,从失业保险的性质来看,发行“省级特种失业保险债券”恰好可把失业保险的责任完全下放给省级政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