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仅户籍人员方可参保的历史或将终结。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15年后迎来全面修订,深圳市法制办前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失业保险将覆盖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职工,突破了现行条例的户籍限制。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1996年获通过。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此番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修订草案》,详情可登录深圳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
●非深户进入参保范围
深圳拥有千万非深户人口,户籍牵涉的社保问题一度备受各界关注。而施行至今10多年的《现行条例》将非深户拒之失业保险门外。
对此,本次《修订草案》明确将非深户纳入参保范围。深圳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修订草案》,如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因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该类失业人员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由单位个人共同缴纳
在修订中,失业保险缴纳比例有所调整,同时将现行的仅由单位缴纳扩展到单位个人共同缴纳。根据《现行条例》,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修订草案》规定,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