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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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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争议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是条例具体内容。
  (四)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违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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