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是讲竞争讲效率的,但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及基本生活的无助和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优先”。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效率问题,而不是指望社会保障本身产生多少直接的经济效益。
曼昆认为,失业保障政策“对实现更大的平等有好处,但它以降低效率为代价”。失业保障政策对失业者再就业行为有负的影响,即失业保险金的存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失业保险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
当然,随着失业待遇标准的提高,可能导致失业者拒绝低工资和劳动条件艰苦的工作,延长失业时间。但失业保险金的逻辑就是失业救济,即在保证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使失业者对市场经济机制提倡的“效率优先”所带来的不公平能容忍。即只要是失业者,不管其过去交纳的失业保险金有多少,他都有权利领取失业救济金。与此同时,使之明白,领取了失业救济,获得了失业保障,实际上也就分享到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增长所带来的社会公平。
公平与效率,尽管在一定时期内会有所取舍,但不能每次都“舍公平而取效率”或“舍效率而取公平”。我们必须从现时起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份量。因此,应该淡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不是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而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做到公平与效率的优化结合。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贡献。但还是回避不了因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从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进而使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失业保险缴费水平的依据是企业、职工乃至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这需要管理者审慎地做出具体而科学的量化分析。确定适度地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水平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正因如此,相关着眼于企业解困的政策调整才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必须看到,无论是为了应对当下的阶段性时艰,还是实现长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施长期稳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政策导向。为保持基本的就业率而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只能是短期推行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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