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怎样使用?
“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本人使用,不得转供、转让、涂改。证书记录已满的,到原发证机构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更换,原证收回。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后申请补发,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补发。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证件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办结社保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将证件返还给劳动者。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证件由本人保管。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个人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要到登记证发放机构变更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的证件,应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的,终止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
特别提醒
以下几种情况下“登记证”失效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移居境外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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