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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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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三大功能的改革与优化进行了论述。从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促进就业功能和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等三个方面阐述了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优化的思考。

  1、不断扩大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

  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过于狭窄。我国应该不断的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建议将大学生和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笔者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应成为惠及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险。

  2、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同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偏低。2009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446元/月,不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鉴于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都定在本人就业时工资40%--60%之间,建议改变目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在一个地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的做法,实行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控制的办法。

  比如,按照失业者失业前一定时间平均工资的50%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高于150%,实行差别待遇。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很弱,需要适当缩短给付期限、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范围,使失业保险更好地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1、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目前世界各国的给付期限多在90天到1年之间,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

  建议适当缩短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业者本人的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会影响多数失业者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少数人对失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依赖。不过,这项措施在目前就业形势紧张的状态下,建议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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