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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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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20多年来,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三是设立创业资助项目,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是设立特殊时期失业风险补贴。我国是地域辽阔、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国家,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增加了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一旦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造成失业的大幅增加。

  对此,失业保险制度应有预案,以便抵御集中失业带来的冲击。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加拿大、日本延长了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扩大了失业保险金的救助范围,并向失业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求职帮助,有效地缓解了失业危害。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五是对在就业特别困难地区创造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补贴。例如,日本《雇用保险法》规定,对在就业困难地区,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资助。

  六是设立异地就业补贴。对长期失业者异地就业、或大学毕业生到异地基层或边远地区就业的,提供通讯、交通、搬家、住房等补贴。

  2.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目前,大多数乡镇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样,能够有效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也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3.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

  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尽管这部分人员未曾就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失业者,但对于他们,失业保险可实行“先赋予权利,再履行义务”的政策。

  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七章“新谋职人员特别条款”也规定,结束了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完成了学业的青年人,服完了义务兵役的青年人,以前的自营就业人员等10类求职者中至少应有3类享受社会津贴。目前,已有德国、比利时、丹麦、卢森堡等国家将完成培训或学业的人员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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