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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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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补助采取明确比例、总额控制、年中预拨、年末结算的办法,即依据上述原则和分配公式明确省对市的补助比例和预补助数额,在补助总额内,由省对缺口市按规定操作后出现的实际资金缺口,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据实拨付资金,年终进行结算并下达指标文件。

  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地分配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财政比较困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较重的地区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确定原则。全年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情况,考虑省财政财力承受能力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1.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当倾斜原则。依据各市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支配财力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2.按规定配比原则。省补助资金补助数额和补助比例确定后,省市财政资金按规定配套使用,市财政配套资金

  拨人财政专户后,凭有效证明申请省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按配比拨付。

  3.总量控制、据实结算原则。补助资金以社保试点有关计划为依据,在不突破分配资金总量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按进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结余调剂的办法。

  4.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式进行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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