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业保险基金没有结余;
4.市、县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向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足额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补助资金,并提供相应拨款凭证;
5.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市级统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省上缴调剂金;
6.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管理,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程序
1.申请省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失业保险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情况录入微机,形成汇总软盘,连同《省补助资金申请表》及本地区财政资金到位凭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部门。
2.省财政部门对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的各市资金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明确的预补助数额,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 2003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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