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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直事业单位全面恢复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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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直事业单位开始恢复失业保险参保,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3月18日,在沈阳市召开的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会议上部署了这项工作。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从2004年至今,因多种原因,省直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一直处于停保状态,此次恢复参保,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

  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证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省就业服务局作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单位,要求在4月底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年检手续;未参加的,则应在6月30日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继续执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关于缴费方式,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每半年缴费一次或每年缴费一次,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进入省财政厅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认定单位确实无力补缴计划的,可暂缓补缴;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间政策,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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