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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直事业单位全面恢复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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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直事业单位开始恢复失业保险参保,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3月18日,在沈阳市召开的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会议上部署了这项工作。

  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此外,省直机关的工勤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据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一旦失业,最长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目前,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共有在编工作人员十余万人,此外,各单位还聘用了大量编外工作人员。今年年底,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直各主管部门,共同检查、验收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对漏保、欠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据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有了很大自主权。与此同时,被辞退的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不参加失业保险,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某厅下属事业单位辞退数百人,因失业保险停保,被辞退人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位负责人建议,省直各主管单位应督促、引导下属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失业保险,要让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法定代表人知道,不参加失业保险就是违法,而违法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要接受经济处罚,另一方面要赔偿失业人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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