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8.按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携带重新就业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化发放处失业金发放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终止业务。本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二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后一并领取,合并后的救济期不能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且未实现重新就业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按规定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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