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从06年10月1日起,沈阳还将上调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幅度最高达132元。
城乡失业保险金均上调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区、辉山农业高新区、棋盘山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55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1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275元。
领失业金最长24个月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时间限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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