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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业金领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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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重庆市在失业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按照规定,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又是如何?下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我市在失业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我市失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我市从1986年10月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之后,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实施范围、适用对象不断扩大,失业保险经办能力、保障能力和促进再就业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市深化企业改革,建立新型用工制度,推动再就业工程实施,发挥了“社会减震器”和“企业安全阀”的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到2007年底,全市参保职工达196.65万人。

  二、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情况

  2007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物价水平增长较快,给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问题,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对低收入人群(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行临时生活补贴,以缓解因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生活压力,要求相关补贴从2007年8月起执行到今年3月。3月24日在综合考虑物价上涨较快和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等因素的情况下,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大幅提高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渝办发〔2008〕85号)。

  此次提标按适用地区类别各上调160元/月,平均增幅57%。具体是一类地区11个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由现行310元/月调整为470元/月;二类地区15个区县(即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由现行28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三类地区16个区县(即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由现行的260元/月调整42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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