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失地农民;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
7.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提供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就业证明。
8.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提供毕业证、原州直办《就业失业证》。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10.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原州直办《就业失业证》。(二)失业保险关系在州直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但尚未领取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照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在终止(解除)合同的15日内到州劳动就业局办理《登记证》。(三)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含在州工商局注册的民营、私营企业)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照片2张、《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或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州劳动就业局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三、《登记证》的换发
(一)原州直办理的《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湖北省劳动者失业证》、《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作废,凭旧证、身份证、户口簿、照片2张换发新证。
(二)对持有州直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新《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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