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在州直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或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在换发《登记证》时,须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照两张(正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还需提供享受政策相应记载的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州就业局办理《登记证》。
(四)办理新的《登记证》后,原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湖北省劳动者失业证》、《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作废,并收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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