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五、医疗补助
(十四)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计发,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由银行代发。
(十五)失业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住院通知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指定医院就诊。未申报或未经批准住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急诊在入院后3日内补办申报手续。
(十六)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应到指定医院就医。属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患病住院,定点医疗单位为:长沙市一、三、四、六医院、长沙市中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湖南航天医院。各县(市)定点医疗单位由各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指定。
居住地未在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街道(乡镇)办事处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也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如病情严重,确需转院治疗,须医院出示转院证明,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治疗。
(十七)失业人员在住院终结后的次月15日前,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和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后,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个人自负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失业人员探亲访友,因私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后住院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其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住院终结后的次月15日前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急诊抢救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加盖医保中心章),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十八)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预支或垫付住院医疗费。
(十九)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总和。
(二十)家庭经济困难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危重病抢救并下达了病危通知的,在住院终结的次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危重病医疗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据实享受危重病医疗补助。符合条件的危重病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
危重病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六、生育补助
(二十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领取生育补助金。
(二十二)生育补助金标准平产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难产为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
(二十三)女性失业人员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准生证》、接生记录卡或出院证明和本人申请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助手续。
七、丧葬、抚恤金补助
(二十四)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贴,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十五)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分几种情况:供养1人者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者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六)供养直第亲属指:
1.祖父、父(包括养父、继父)、夫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养母、继母)、妻年满4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继子女、非婚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
4.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失业人员供养的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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