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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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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

  (二十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或认可的职介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介费2次。

  (二十八)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经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1次。

  (二十九)参加其他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经批准后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凭有效票据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2倍。

  九、其他

  (三十)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领取一次性补助外,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十三)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领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十四)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三十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十六)本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原《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规定》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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