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参保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到本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保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办理流程:
1、城镇户籍参保人办理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到地税减员→到我局二楼保险关系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公章→准备好以下资料→到二楼保险关系科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减员→到三楼核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亲属按以上流程办理死亡待遇。
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此表格由单位或申请人到二楼保险关系科领取,须由失业前所在单位盖公章并经保险关系科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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