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限和标准
1、由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机构根据失业职工档案记载的缴费年限(含工作年限)确定。
2、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两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此类推。一次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如还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到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时使用。
4、失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三)核发标准:
1、根据失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支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第1年的标准按公布的标准支付,第2年的标准按第1年标准的80%支付。支付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保障线标准发给。
2、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申请医疗补助费和生育补助金。
(四)费用支付
1、失业保险金:
由区失业保险机构在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经本人签收后通过银行支付。
2、促进再就业费用:
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把补贴费用通过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或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
3、失业保险金跨省市转移:
在沪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单位凭当事人工作和参加失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跨省市转移手续。
区失业保险机构受理后,核定失业职工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核定转移总额后一次性转至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转出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及时告知在沪有关单位和失业职工本人。失业职工可凭本市出具的社会保险金转移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联系有关事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