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因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失业率不断扩大,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非自愿失去工作岗位的现象逐渐增多,失业率不断飙升。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而且不像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不仅包括所有全职的劳动者,而且还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家庭佣人、学徒和公务员。在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今天,失业保险不仅体现在社会福利上,也体现在对社会稳定的加固上。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日本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必要对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作出扩大性调整。
第一类:城镇被保险人,指整个工薪阶层,应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的所有职工,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都应能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津贴救济和再就业机会。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限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特殊情况如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
第二类:农民工群体,虽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很大难度的。国家仅还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层面徘徊,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应加大农民工失业保险这一块的执行和监督力度。
第三类:应届毕业大学生。随着我国大学生的扩招,有很大一批人有幸登入了大学殿堂,但因为学校的教育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轨,导致现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即将面临失业,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必须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除了在教育体制上和社会需求接轨,还应该将《失业保险条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表述,改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或未就业”将以应届毕业大学生为代表的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到失业保障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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