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劳动合同终止,由企业提出不再续订的;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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