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是指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与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基本相符的工作,本人拒不接受的。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的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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