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情形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失业保险费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见: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市人大公告[第12号])
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办理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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