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3、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6.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参见: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市人大公告[第12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1、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 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 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 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 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参见: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市人大公告[第12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参见: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市人大公告[第12号])
失业人员的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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