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这一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至少应该经过三个程序:
(1)办理失业证明。
《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可以按此规定,向原工作单位索取失业证明。
用人单位必须按此规定,主动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工种、工作时间、工资级别、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
在开具失业保险证明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主动告知失业人员到什么地方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
(2)办理失业登记。
在办理失业证明后,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负责失业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负责失业登记的经办机构一般是指,保管本人失业保险关系的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当地的失业保险科(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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