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
根据《条例》规定,该《条例》覆盖的人群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五类用人单位和人员(以下称职工):一是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是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是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条例》规定,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条例》第5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本条例实施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期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事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1个月;满1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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