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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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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项目: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执法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有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保障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制作处罚决定书;4、送达。

  四、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五、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六、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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