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深圳失业保险条例》)将被“若干规定”取代。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废止《深圳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
明确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深圳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3月开始施行。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也出炉,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在以上法规颁布后,《深圳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覆盖,因此,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深圳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废止。
在2011年10月《深圳失业保险条例》修改的议案被提交后,新的《修订草案》共有43条,但经过与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的重复条文进行删减,篇幅最终缩减为10条。因此,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修改建议稿》的内容只是针对上位法个别问题的补充,不宜采用“条例”形式。
在变身为若干规定的最新版规定中,对于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说明。提出深圳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以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负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