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近期我市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经办流程、缴费标准、费用承担和待遇享受以及新老政策的衔接等。
补助形式有所改变
自今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而是改为为其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但是,针对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协缴人员、经济合作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职工医保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仍为其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但医疗补助金标准有所提高,调整为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标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无需分头办理失业登记、个体参保接续等手续,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失业人员。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据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月18日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生成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统一结算系统核定当月应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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