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中断参保的,允许其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通过银行扣缴,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造成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部分人员可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
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针对去年7月至今年5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采取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的方式来解决:对当时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发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与已享受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对当时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需在本人补办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且缴费成功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对于“三类人员”,也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
截止到2012年8月14日,已经发放医疗补助金差额合计400多万元,约90%人员已经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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