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放工作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障,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申报与确认
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以下简称“申领资格”)的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以下简称《缴费情况单》)。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申领资格的确认工作。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失业原因,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依此确认申领资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申领资格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
二、关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用人单位在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确认意见后,对具备申领资格的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与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存入本人档案)各自留存。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依据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有关工作年限计算规定,通过审核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中参加、中断工作记录,《就·失业证》中就失业记载情况及原工作单位参保时间等相关内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其中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已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核减特殊工种折算时间后,可比照执行。在出具《认定表》同时,将审核结果在《就·失业证》备注栏中做好记载,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参保时间参保缴费的,职工失业时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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