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提供《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辞退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3.提供指定银行本人姓名开设的存折账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例(1):某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为2年10个月,失业后核定该员工可以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月552元。
例(2):甲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共5年7个月。失业后核定该员工可以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月领取的金额与例(1)相同。
例(3):按例(2)的方法核定领取7个月后,甲员工只领了2个月就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7个月后又失业,该员工此次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为:
5个月(上次失业核定未领取的月份)+1个月(缴费1年7个月核定领取的月数)=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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