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本市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记者昨天从市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继不久前已经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之外,面对本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今天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医保“封顶线”调高按年社会平均工资六倍计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这个标准是如何设定的?涉及的人员又有多少?“这个标准是按照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六倍左右计算出来的。我们年社平工资已经超过四万元,大概四万五千多元,约等于这个六倍的话,就是28万元。这也是为了使医保的病人能够在‘封顶线’范围内尽可能减轻自身负担,这个提高的标准幅度是比较大,但也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的调整。”鲍淡如表示,涉及到的人群按照每个人的使用情况,“封顶线”提高到了28万元,估计突破的人会大大减少。当然,即使突破了,还有一个地方附加的保险基金。“这样的政策设计主要是为有这样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好的托底性保障,不至于因为生特别重大的病,而特别加重个人的负担。”
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致残一级每月增加300元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今天开始,将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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