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深户籍职工参保问题,但失业保险仍不能为外来从业人员享受。12月22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深圳市政府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记者从草案中获悉,深圳失业保险也将覆盖外来从业人员,非深户籍失业人员将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也将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失业条例》)自1997年施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失业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用缴交。
深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都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由于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与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一致;确定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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