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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口也可领失业保险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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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参保人将享受到更全面的养老和失业待遇。其中,失业保险不再深户独享,非深户籍也可领失业保险救济金,因工作变动导致的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中断的争议也获得解决。

  市外参保与本市年限合并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费年限从此前的10%提高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此外,过去只能调干和调工进入深圳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年限续接。该条例实施后,这些门槛限制全部取消,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此外,对于非深户参保人来说,只要其退休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待遇。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申请延缴延退。

  非深户也可享失业保险

  另一部在今天实施的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据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保障深圳市户籍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规定,由企业缴费为深圳户籍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深圳户籍员工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最高不超过24个月。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保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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