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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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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解雇,单位是否应该补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险?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王女士原是天津某研究所的在职人员,2012年2月份,研究所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该补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险?另外,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王女士于2011年7月份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但单位在2012年2月份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不服单位的做法,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判决,由单位补发2012年2至10月份的工资。王女士是:"既然工资应该补发,那么2至10月份的社保是否应由单位补交?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2-10月份她继续给单位提供劳动,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应该给她交保险;但是,王女士在此期间没在单位工作,虽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能否补交保险还是得双方协商。"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失业保险费的申领手续。根据津劳局[2005]330号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以下简称"申领资格")的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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