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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实施两新规 非深户也可领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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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从2013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参保人将享受到更全面的养老和失业待遇。

  另外,失业保险不再深户独享,非深户籍也可领失业保险救济金,因工作变动导致的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中断的争议也获得解决。

  市外参保与本市年限合并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费年限从此前的10%提高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另外,过去只能调干和调工进入深圳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年限续接。该条例实施后,这些门槛限制全部取消,不管调干、调工还是积分入户、夫妻随迁入户等,都可以将市外参保年限与本市缴费年限合并。

  但是对于非深户参保人来说,只要其退休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待遇。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申请延缴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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