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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失业保险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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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昨日从省人保厅获悉,陕西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具体为:一类工资区每人每月570元,二类工资区510元,三类工资区472元,四类工资区435元。

  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种情况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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