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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失业保险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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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冒领失业保险金最高处3倍罚款

  据了解,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出台,将对我省现行的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其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部分县区新的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省人保厅表示,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人保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如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将由人保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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